《我,作詞家》大陸簡體版受訪相關資料(8)

問:事實上,在大陸,流行音樂界對詞曲作者極不尊重,比如谷建芬從2004年起,她就不再為歌手寫歌了,無論多大的腕兒,只給小學生寫學堂歌。

(年初,谷建芬與喬羽、趙季平、三寶等13位元國內著名音樂人聯名向各界演出商發起保護著作權人的法律聲明,所有歌手和演出商在演唱他們的作品時不能再「隨便」唱,而要事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支付合理費用 )。

再早,則有卡拉OK音樂版權維權風波。臺灣是否也出現過這種集體反彈?您對上述行動怎麼看?

答:我相信大陸這方面的問題很大,這麼多年很多臺灣作者也無法從大陸拿到相應合理的酬勞,但臺灣的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走了十年,在處理所謂performing right上已走上一定軌道,有制度的詞曲經紀公司也較多,眼下作者並沒有如此大規模反彈的自救行動。

問:作為中華音樂人交流協會理事、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董事,想請問下大陸兩岸音樂版權保護是否應有協力的必要?如何實現共同保護的目標?

3月31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目前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與搜尋引擎百度公司就百度的網路音樂作品授權使用達成戰略合作協定(之前百度隨意提供連結,沒有正版音樂)。

中國音樂作品實行的是著作權集體管理方式,但3月29日華語音樂作者維權聯盟發起成立,給百度的公開信提出”1、下線,2、道歉,3、賠償,4、共謀發展”四條談判綱領,並希望百度能儘快與聯盟所選舉出來的談判代表進行談判。

一種是官方的,一種是民間的,這種組合是否也在臺灣存在?臺灣有什麼好的經驗(或教訓)值得大陸借鑒(或記取)?(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的經驗)您也是新媒體的積極踐行者,不知,您對網路時代的音樂作品版權保護有何看法?

答: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與大陸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M.C.S.C.)同屬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下互惠合作的姊妹協會,但兩者在當地政府獲得的可代詞曲家收取費用的權利項目並不同,所以很多經驗無法直接借鑒。必須靠兩岸政府先在版權法律上做出更多協商。

至於新媒體時代的考驗,連臺灣的版權法律和主管機構,都還在摸索,平臺運營商想成本越少越好、資訊越不透明越好,內容供應商(包括唱片公司和詞曲作者等)想錢越多越好、報表越真實越好,但消費者又希望內容免費最好,總之,這問題無法簡單回答,也不可能單方面說了算,有待整個產業鏈大規模的思考、並促成更完善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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