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樂融關注106:法國對智能手機徵文化稅

FT中文網一篇報導「對智能手機徵文化稅」指出:

法國正準備對智能手機、平板電腦以及其他所有互聯網相關設備徵稅,以資助法國藝術、電影和音樂的創作。

為了在數字時代大力維護法國的“文化例外”政策,該報告提議對所有可以通過互聯網獲得“文化內容”的設備(包括遊戲機和電子閱讀器)的銷售徵收至多4%的稅款。

法國文化部長奧雷莉•菲莉佩蒂(Aurélie Filippetti)表示:“製造這些平板電腦的公司必須拿出部分銷售收入來幫助創作者。”她補充稱,新稅可能被納入明年的預算。

法國早就建立了一套對電視公司和其他發行商徵稅以資助電影製作的體系,並出台了法語音樂播放配額制度。

評:法國對於保護法語文化、電影、節目的力度,在西方自由世界中獨樹一幟。

但這次不單是保護本國語言,而是在一國之內,以行業別畫分經濟利益。

這事在世界上應屬首創,但當然不是孤懸的思考特例,你可以說「使用者付費」,也可以說「劫富濟貧」、「濟弱扶傾」。

數位時代帶來內容發表與傳輸的大解放,但也對於傳統版權概念形成驚世破壞,儘管論戰與訴訟還會持續,但勢已不可擋,躲不了科技,救濟之道還是只能從科技下手

如果碳稅、奢侈稅、文化捐、娛樂捐、國防捐、教育捐、環保稅、回饋地方金各種名目的稅捐或規費都可能出現,人類社會決定對於各種終端設備(device)收費,不可曰不可。

一如,過去演唱會唱歌、電台播歌、KTV點歌,做生意的人不用付錢給詞曲作者,現在在台灣卻有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可以收到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定的費率公不公允、利用人提供的曲目清單是否確實、以及不紅的歌還是收不到錢是另外一些事),這在十五、二十年前還是不可想像的事(對,意即我最紅的年代都沒收到這種錢),但卻是先進國家早就推動、建立,以健全音樂上游創作產業、扶植鼓勵創作人的具體政策(而不只是官員高呼「原創」然後讓你回家吃自己的那種呼籲)。

當然,要剝人皮,被剝的總是喊疼,就算九牛一毛,就算各種「數位巨人」、電子消費產品業者,在不景氣中已一枝獨秀大賺其錢,要在合約中主動開出有利於普遍內容產業者的版稅或權利金,還是聞所未聞(為取得單一明星產品而付出高價的特例不必說)。

你當然可以說「讓市場決定」,但市場無正義,只有效率。有時候,強取豪奪就是最有效率的自由經濟?我們真要這樣讓科技業、資訊業決定文化的未來?

社會主義信念一向濃厚的法國政府,再次在此議題上領先全球,從經濟大餅重分配的角度看,實在值得令想增益內容產業者(包括文字、圖像、影片、音樂等)而缺乏政府預算的台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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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这样的税是应该的。而且感觉如果收此税,那每一位消费者应该明确知道你现在在网路上支付的这些影音作品费用具体构成,甚至应该细化到将一笔税中其中的的几分钱是给网站的、几分钱是给内容生产者的都明示出来。

  2. 商人從來追求利益最大化,極端到九牛一毛都不肯割捨,更無論社會責任感,世人眼中的荒謬感就這麼赤裸裸又理直氣壯地發生、存在著。"為富不仁"果真顛撲不破。
    突然有點兒好奇,隨著電影<蜘蛛俠>一同被推銷到全世界的所謂"美國價值觀":能力越大,責任越大。這句話在美國實行起來是個什麼面目?
    似乎跑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