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真在意「藝人」與「網紅」的區別?

名唱片企畫人陳宏宇臉書寫道:

“觀眾對於「網紅」跟「藝人」是分兩類的。對「網紅」是寬容的,對「藝人」是嚴格的。

未來,若不再有電視台跟電視頻道,那麼「網紅」就能取代「藝人」,但「藝人」就必須都轉型為「藝術家」。

但,若電視台跟電視不會消失,「網紅」是經不起電視機前面觀眾的考驗標準的。

這不是一個申論的道理,而是日常的心態。

「網紅」賺再多錢,也不是「藝人」。”

明白他苦口婆心,但「藝人」與「網紅」真的能涇渭分明—甚至,在職場壁壘分明?

網紅之紅有不同樣態,有人有口才,有人有才藝,有人能搞笑,有人單憑顏值就鎮住氣場。大海撈針下,某些大網紅未必比不少二三四級藝人沒有料。

如果連馬雲都要線上線下虛實通吃,未來名人的跨界跨域跨屏,根本不是新聞。過度執著「界」、「域」、「屏」定義的,反而會被下世代的使用人與評論人視為異類。

未來的閱聽人不會特意區分哪種人是「藝人」,只會有這人紅不紅、表演哪種才藝打動我、出現在哪種載具(電視、桌機、手機或未來其他3C用品)、是否是我接觸得到的平台(如特定網站、APP、演出通路等)上的「名人」。

美國總統川普在《誰是接班人》的長期曝光,只代表一個企業老闆嗎?不,他是「藝人」。唐綺陽在直播上只是個星座專家嗎?不,她是「藝人」。節目一旦透過網路傳播收視若能捲起千堆雪,他們也成為廣義的「網紅」。

不管是原生內容或轉播內容,當「網紅」的定義日漸漫漶,「藝人」的定義也會隨之鬆散。觀眾聽眾對「網紅」是否一定寬容、對「藝人」殘酷,我不確定。但我知道,在不少「藝人」看不慣「網紅」(又暗暗羨慕)之前,「實力派」對「偶像派」也向來看不慣(又充滿嫉妒),偶像一顰一笑都能受歡迎、唱歌音不準演技呆滯,粉絲照樣覺得「好努力」、「好可愛」,這又怎麼說呢。

至於傳統定義、憑藉傳統媒體、傳統製程打造出來的「藝人」,本來就隨時可以期許自己成為「藝術家」,不管媒體、載具、平台如何變化。這牽扯個人資質與雄心,而與有沒有「網紅」威脅毫無關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