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香兩岸專欄:醒醒吧,文化「尼特族」或「啃老族」

台灣繼「馬友友」的污名標籤後,也因龍應台當上文化首長後出現「龍友友」之說,比如近期幾度遭到綠營砲火的電視製作人王偉忠。

因為擔任「文創一號」投資公司董事,又受董事會派遣去擔任「華人星光大道」等演藝類公司經理人,再由「華星」等公司委製給王偉忠的「金星製作」,綠營立委及作家馮光遠等人認為他有「球員兼裁判」拿政府文化預算「自肥」之嫌。

說實話,本案從官方投資審議條例、創投界慣例到該公司董事會決議,目前似乎找不到法律瑕疵。

綠營立委一貫心態我不意外,作家馮光遠強調「錢來錢去一定要透明」我也贊同,但據報載馮光遠還表示:「很多文化人苦盼資源,不知道錢要從何而來,但有些文化人、娛樂人永遠有辦法拿到很多經費,文化部資源分配不該如此不公。」我便難苟同了。

贊成政府各種施政應受監督,文化預算的「公平」與否可受「公評」,但如果連補助、融資和投資都分不清楚,或者在政治鬥爭思維下刻意不分清楚,那就不免讓人看笑話。

政府文化機關,經年累月有一堆錢補助各種「泛文化」事務或團體,這是把錢丟出去就不想收回的,叫做補助。

單位自己去跟銀行借錢,或者政府輔導去跟特定銀行借,那叫融資。借錢理論上是要還的(會不會成為呆帳是另一件事)。

如果是投資,那就可能有賺有賠,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進行投資或人事任用,外界就沒什麼好多說該公司的資金來源「公不公平」。

此次掌管投資業務的文創司,不是直接把錢「交」給民間的創投公司(大陸稱「風險投資公司」)投資,而是透過公開招標選出了十二家(本來預備選十五家,但評委只挑出十二家合格)創投公司,由他們可向政府提出投資建議案,再經由審議會決定,官方資金是否投入某些項目,並非政府直接把錢「發」給任一創投公司、再轉「發」給王偉忠的公司去花用。

創投公司找會經營的人擔任董事(甚至掛名「創意總顧問」),並經董事會決議解除「競業禁止」條款,派董事出任接受投資公司的高階經理人,並無不法,也實在談不上不妥。

這十二家公司都有資格向官方投遞企畫案,至於官方選擇了哪家的案子投入部分資金,理論上是各憑本事;除非另外追查出在審議過程中,官民涉及有不當利益輸送,造成政府對「文創一號」公司的投資偏頗,那麼此事才有追打的真正價值。但若真有如此內幕,罪名也不會像現在這麼簡單指著王偉忠說他「自肥」而已了。

綠營「自肥」的批判很難成立,但馮光遠(或「馮光遠們」)發言邏輯卻隱約透露另一層(我更擔心的)涵義,那就是:到底哪些人、那些行業才叫「文化界」、才「配」受文化預算投資?通俗娛樂算不算文化事業?

自從2012年新聞局與文建會合併,其實我多次為文探討新部會的任務艱鉅,挑戰尤其集中在「文化」與「商業」兩種截然不同的思維。過去,電影、電視、廣播、出版、流行音樂等產業,新聞局的輔導也沒做的多好,但至少知道產業需要面向市場,不能從搖籃到墳墓都由政府包辦。

但過去文建會的思維可不是這樣。我觀察過龍應台上任後親自主持的系列「文化論壇」,多數場次的發言主軸都在要錢,要政府關注。而被馬英九期許「善為無米之炊」的龍部長,也一再明示2013年政府預算全面刪減,錢必須更用在刀口上。

官民合資的影視音產業,為何不能賺錢?賺了錢,不止創投股東拿到錢,官股也會拿到錢,這能叫自肥嗎?做生意想賺錢不是天經地義?過去,政府給電影公司輔導金、給獨立樂團和主流唱片公司輔導金、給各類藝術表演團隊甚至出版計畫補助金,那都是「送」錢,的確,拿著白花花納稅人的銀子送錢。怎麼沒人仔細、專業、客觀地過問:哪些受助對象真的創造出何等的價值、應受如何的檢驗?

所謂「很多文化人苦盼資源,不知道錢要從何而來」好像是真話,但其實是傻話,像小孩賴著父母般說的話。因為打著「文化」,因為部會名字叫「文化」,好像一切都應該被照顧、被資助(說難聽點,最好還「供養」)而不問「實質金錢回報」。

如果日本人稱賴在家不就業不唸書的老孩子叫「尼特族」、「啃老族」,是否某些文化(或自命「文化」)工作者,骨子裡其實想當「文化尼特族」、「文化啃老族」,最好由公家拿錢讓我玩創意、玩夢想、玩感慨(還不得干涉意識型態、信仰、主張)?

可惜天下沒白吃的午餐,連這點都參不透的「文化人」,危險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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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說實話,本案從官方投資審議條例、創投界慣例到該公司董事會決議,目前似乎找不到法律瑕疵。”
    我卻仍以為這整個上游到下游的人士充滿不知避嫌的問題,這可能是法律文沒寫入的,但難道不該被檢驗?
    打著文化旗幟,成天嗷嗷待哺不該被鼓勵;然而文化部許多決策仍有待改善。
    畢竟政府的一舉一動本就該給人民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