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音樂劇〈木蘭少女〉,但討厭聽「台灣之光」

恭喜音樂劇〈木蘭少女〉,十二月中旬起將在新加坡演出36場定目劇。但看到媒體報導說:「這是台灣之光,是台灣劇場人的驕傲。」仍讓我不小心翻白眼。

我是一點都不羨慕有人被叫「台灣之光」,但官人與媒體能不能別再這麼消費「台灣之光」四個字。在台灣演出超過36場的好戲,沒聽過被譽為「台灣之光」,在台灣本島這麼黑暗不需要光就對了?

如果星馬夜總會、賭場、歌廳、劇院,邀請的不是音樂劇,是台灣「白雪綜藝劇團」變裝秀、「卡米地俱樂部」脫口秀、「魚蹦興業」漫才、甚至前「星光」、「超偶」歌手長期駐演36場、甚至360場,不只管表演藝術也主管影視音產業的文化部,會不會稱他們是「台灣之光」?台灣之光也有不同廠牌的燈泡就是了。

又假如台灣團隊主創製作的舞台劇、音樂劇,不是去(屬於「新南向」的)新加坡,而是受邀去大陸某城做定目劇或巡演超越36場,還會不會被綠營政府稱「台灣之光」?

或者,去對岸賺人民幣就會遭鄙視汙名,賺其他外幣的就屬光宗耀祖?是這種邏輯嗎?願聽文化部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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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恭喜音樂劇〈木蘭少女〉,但討厭聽「台灣之光」〉中有 2 則留言

  1. 记得第一次在自选辑看到这四个字觉得蛮有意思;
    后来每每看到它,就让我感叹:这四字很不值钱啊
    更主要是看到它就让我想到一个汉语词:“词窮”
    本文不酸,论据很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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