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台北市交通局在草擬「台北市腳踏自行車管理自治條例」,但交通局長又說這只是根據中央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廣徵民意及加強宣導,並非北市要另訂新罰則。
真相總會大白,台北市會不會單獨立法,不久總會知道。但我從這些條例中,感覺政府似乎有一個最大的誤會及歧視,就是把自行車當成「機動車輛」來防堵、限制,卻又把自行車視為比機車更次等的地位。
不談其他,單看違規停車,除了一些比較明顯應該限制的地區外,還包括:「…或停放於行道樹、標誌桿、電線桿、路燈桿、郵筒、欄杆等或有妨礙人車通行之處。」
是不得鎖在這些樹幹與XX桿「上」,還是連在這些樹木與桿旁邊停放都不行?
現在這些地方,哪裡不是停滿了機車?
如果真的連「旁邊」都不行,請問單車要停在哪裡?一般人行道或巷弄裡,哪裡沒有以上這些樹木或桿?
規定自行車停在空中怎麼樣?
看看交通局的新聞稿:「為營造舒適的自行車騎乘環境,避免在車道或人行道上行駛的自行車與汽機車或行人有可能發生衝突的危險情況,本市已持續規劃自行車道或人車共道供自行車通行,現已完成19.5公里之自行車道及91.6公里之人車共道。」
天晴時,市區30分鐘左右車程內,我經常騎單車出門。還沒福份欣賞過「舒適的騎乘環境」,卻親身見證「自行車道」大部分都不符合騎士真正需求。
台北市區所謂的自行車道,最明顯的在十字路口與斑馬線併排(應該說切割斑馬線而成)的一條車道,以及在小巷子口或兩塊人行道中間,意思性劃上兩條白線當成自行車道。
這是否代表,只要把兩個人行道的連接口換上白線,人行道就自動變成「人行道+自行車道」,然後一場串的人行道長度,全部可算做自行車道(人車共道?)的公里數?
如果是,請不要鄉愿,直接在人行道上給我劃出跟十字路口一樣的白線,並且,把路面弄平,不要兩段之間明明有高低差,甚至有矮柱等障礙物,卻睜著眼睛說瞎話,認為那是自行車可以騎過去的「路」。
如果是,為何政府又想取締自行車開上人行道?
如果不是,請告訴我,安全又有尊嚴的自行車道在哪裡?不會只是童話裡「國王的自行車道」吧?
如果不是,卻把整條馬路人行道的總長,都說成是規劃好的自行車道,會不會太自欺欺人、自愚愚人?
我們市民應該還沒有這麼笨。自行車騎士應該是會怒吼的。
市政府近年當然規劃了許多河濱自行車道,造福很多單車人口,但在市區,官員們的幻想裡,自行車要如何從一處到另一處?把自行車趕下人行道,趕到大馬路,絕非「自行車島之夢」。
我當然知道馬路有限,不拆兩旁房子,就只有挖東牆補西牆,在有限資源內看誰吵得凶就給誰糖。
公車有專用道,單車要爭取專用道,只有機動力夠又靈活的機車,似乎不屑專用道,因為很多機車騎士樂得可以鑽來鑽去變換車道,而一般腳踏車其實是不敢也不便如此在虎口亂竄的。
如果在現有的四線、六線、八線馬路上,真的沒法另闢一線給自行車(我看是不大可能),那麼至少通融一點,讓自行車與人行道取得一個勉強的平衡,就還算「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屆時,我們只要先好好宣導「在人車共道上禮讓行人」及取締「在人行共道上車速過快」的問題,而不用大張旗鼓把自行車整個放在機動車輛的執法範疇中。
立法多如牛毛,先惹民怨;執法再放任不管,復惹民蔑——這豈是施政的胸懷與智慧?官員宜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