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高虹安助理費二審被判有罪繼續上訴,其被停職的新竹市長職務會如何處理?
CoPilot答:若高虹安在二審仍被判有罪並繼續上訴至三審,她的新竹市長職務將維持「停職」狀態,直到最終判決確定。以下是依據《地方制度法》與最新報導所整理的處理方式:
🏛️ 高虹安市長職務處理機制
✅ 一審判刑後:已停職
-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
- 縣市首長若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即應由內政部停止職務。
- 高虹安已於2024年7月26日一審判刑後遭停職,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
🔄 二審上訴期間:維持停職
- 二審期間仍屬「未定讞」,因此她仍具市長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 若二審改判無罪,可聲請復職,但仍需等三審確定才完全恢復。
❌ 三審定讞有罪:將被解職
-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
- 若三審判刑定讞,將由內政部正式解職。
- 若剩餘任期超過2年,須辦理補選。
- 若剩餘任期不足2年,由行政院指派代理人至任期屆滿。
💰 停職期間待遇與爭議
- 停職期間仍可領取半薪,除非主動請辭。
- 高虹安目前未請辭,外界認為她可能希望等待二審或三審翻案。
📌 關鍵時間表
| 時間點 | 事件 |
|---|---|
| 2024/7/26 | 一審判刑7年4月,內政部宣布停職 |
| 2025/9/30 | 二審辯論終結,擇期宣判 |
| 2025年底前 | 預計二審宣判結果出爐 |
| 若上訴三審 | 判決定讞後,依結果決定是否解職或復職 |
問:若三審定讞判刑確定,不管哪一天宣判,高虹安都不可能在2026競選下屆市長對嗎?
CoPilot答:是的,若高虹安三審定讞判刑確定並褫奪公權,她將喪失參選2026年新竹市長的資格,不論判決是在選前或選後宣判。
⚖️ 法律依據與實務影響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 凡遭判刑確定且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高虹安一審已被判處褫奪公權4年,若三審維持此判決,她將在褫奪期間內無法參選任何公職。
📌 判決時間點不影響資格喪失
🧭 實務案例參照
| 人物 | 判刑結果 | 褫奪公權 | 是否喪失參選資格 |
|---|---|---|---|
| 高虹安 | 一審7年4月徒刑 | 4年 | 若三審定讞則喪失 |
| 曾麗燕 | 判刑12年 | 5年 | 判決確定後喪失 |
| 潘懷宗 | 緩刑5年 | 無 | 可參選(未褫奪) |
📌 補充觀點:是否能拖過選舉?
- 有法律學者指出,若三審判決時間拖延至2026年選舉後,高虹安仍可登記參選並可能當選。
- 但若三審定讞後仍維持褫奪公權,則即使當選也會被依法解職。
問:市長停職期間,高虹安可以做什麼與市政相關的事而不致觸法?
CoPilot答:高虹安在停職期間,不得執行任何市政職權,否則可能觸法。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與內政部的說明,以下是她在停職期間的法律界限:
🚫 停職期間不得執行的事項
- 不得主持市政會議
- 不得簽署公文或核定預算
- 不得對外代表市府發言或參與官方活動
- 不得指揮或指示市府人員進行行政行為
- 不得進入市府辦公室以市長身分行使職權
這些行為若執行,可能構成違法越權行使公務員職權,甚至觸犯《刑法》第140條「冒充公務員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相關條文。
✅ 停職期間仍可進行的合法行為
- 以個人身分發表言論(如接受媒體訪問、發表政見,但不得以市長名義)
- 參與司法訴訟與辯護行為
- 從事私人活動或政黨活動(如參加政黨會議,但不得以市長身分代表市府)
- 準備選舉或政治活動(若未被褫奪公權,仍可準備參選,但不得使用市府資源)
📌 內政部立場與憲法原則
- 內政部強調,停職是為了「避免涉案首長繼續執行職務,影響地方政務推動」。
- 停職不等於解職,仍保有市長身分,但不得行使職權。
- 停職期間是否發給半俸,由主管機關裁量。高虹安因涉貪,已被裁定不發給半俸。
問:在三審定讞前,高虹安2026可以為其他新竹市長候選人公開助選嗎?
CoPilot答:在三審定讞前,高虹安雖因涉貪遭停職,但仍保有市長身分與公民權利,因此她在法律上可以為其他新竹市長候選人公開助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
✅ 合法助選的條件
- 以個人或政黨成員身分參與:不得以「新竹市長」名義助選。
- 不得使用市府資源:包括公務車、公務人員、辦公室等。
- 不得干預市政或行政運作:不能以助選名義指揮市府人員或影響市政決策。
- 不得違反選罷法:如不得散布不實訊息、賄選、或其他選舉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與實務判例
-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停職是暫停職權,不是剝奪公民權。
- 除非三審定讞且褫奪公權,否則仍可參與政治活動。
- 實務上,曾有停職首長為同黨候選人站台、錄影、發表政見,未被認定違法,只要未越權行使市政職權。
📌 注意風險與爭議
雖然法律上可助選,但若言行模糊、暗示仍掌市政,可能引發爭議或遭政敵檢舉。例如:
- 使用「市長」頭銜或穿著市府制服
- 在市政活動中助選
- 以市政成果為助選素材(可能被質疑越權)
總結來說,高虹安在三審定讞前,可合法助選他人,但必須嚴格區分個人與公職身分,避免任何形式的「影子市長」行為。
(寫於2025年7月28日)
不久前曾有法官就助理費一事聲請釋憲,
因為有太多民意代表為助理費鋃鐺入獄,
法律上應該就助理費一事做出明確說明和切割,
但大法官選擇不受理,
所以可見的未來,仍會有許多民意代表踏上陷阱,
儘管那只是區區幾百或幾千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