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歧視」,及其他

1

討厭、鄙視、甚至侮辱,都應該跟法律上的「歧視」區隔。

在法律上我們該追求消滅(或減低)任何合法公民在資格與權益上具針對性的歧視,但不可能無限上綱到想消滅人性的好惡與傾向——那是哲學與宗教範疇,是連耶和華或諸天神佛都還沒解決的事。

一個人可以討厭自己變胖、討厭別人是胖子,不跟胖子約會,在面試時偷偷選帥哥美女,但不能公然限縮或摒棄胖子謀職的權利(除非少數職業或職務有特殊要求除外)。把胖子換成其他身分、族群或僅僅是「標籤」,均適用。

現在有些人以為在某議題上喊「反對歧視」,就以為自己和別人心中無國家、身分、階層、品味、道德的界線,也太自欺欺人。

2

攝氏14度的晚上走操場,領悟了一個道理。

如果後方一直有你不想聽到的邊走邊聊喧嘩聲,你不是加快腳步或切換到內圈跑道甩掉他們。

就是刻意停下來放慢腳步,讓雜音通過你,離你遠去。

我不會在同一個跑道、以同一種速度,和我不喜歡的人事物糾纏下去。

3

(去年今天寫的這篇依然有感,重貼一次。然後發現自選輯竟然未收錄,感謝臉書跳出來提醒)

朋友說高二的女兒這段時間有網癮了,整天聊天、玩遊戲,成績下降,又難相處。在外地工作的先生指正她:「你沒走進孩子心裡,所以她才會找別人傾訴。」

我笑笑:「說得容易,叫他自己走走看。」多數人聊天對象都不會是家長,何況青少年。

怎麼面對叛逆期的孩子我沒經驗,但至少知道,「你沒走進孩子心裡」的背後,是這世界有太多更好玩的東西,不費吹灰之力可以走進去。

所以家長別太自責,尤其沒怎麼出力的一方別急著問責天天在家的一方。雙方通力合作、角色互補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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