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惡的是自然人,還是法人?

從一般解釋,法人(從政府、企業、學校、政黨到非營利機構等)不會為惡,為惡的是組織裡的自然人,人的為惡讓法人蒙羞。

但深入看,法人的實質內涵在「法」與「人」的結合(而不單單在人群的法格化)。任何組織都有典章制度、法條規範、乃至非成文約束(所謂組織文化、氣氛、同儕壓力),這些鏈結、臍帶、甚至神經元,往往不可見但沁入肌理,左右著其中自然人的動靜思作。

意即,錯誤、奸巧或憊懶的決策當然是組織裡的自然人所為,但法人卻間接提供了各種形塑、指導、勸誘與威嚇。法人可能支撐了某種惡之孳生,也可能僅僅是限制了善之萌芽。

當我們抨擊某些組織,其中許多自然人兩手一攤,表示無奈無力無解,我們便該認出:那癱瘓的信心常常不是針對某個自然人,而是法人這無言自化的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