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李在明當選總統了,為何新聞說「依韓國憲法規定,若李在明當選總統,審判將在任期內暫停,但這部分仍存在爭議,後續是否造成影響仍待觀察」,而你之前說韓國「即使已當選也會自動喪失職務」?
ChatGPT答:這個問題非常關鍵,涉及到韓國憲法與司法制度之間的張力與實務操作。你觀察到的新聞與我之前的說法,看似矛盾,其實是在說兩個不同的階段與情況。下面我為你精確釐清:
🟩 先前我說的情況:
若李在明「已被判刑確定」,且罰金超過100萬韓元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就會依法喪失總統資格。
這是根據:
- 《公職選舉法》第192條
- 《憲法》第65條(可彈劾)、第84條(總統任期中不得受刑事訴訟)
✅ 關鍵是:「判刑確定」才會導致職位喪失。這是終審(通常是大法院)定讞之後。
🟨 而你提到的新聞說法:
「若李在明當選總統,審判將在任期內暫停」——這說的是「尚未定讞前、仍在審理中的案件」,根據韓國憲法第84條,總統在任期間有刑事豁免權,不能被起訴或審判。
憲法第84條原文:
대통령은 내란 또는 외환의 죄를 제외하고는 재직 중 형사상의 소추를 받지 아니한다.
(總統除內亂罪或外患罪外,在任內不得受到刑事訴追)
✅ 所以兩者關係如下:
| 情況 | 法律效果 |
|---|---|
| 當選前已被一審判刑,但尚未確定 | 當選後審判暫停,等任期結束再續審 |
| 當選後再起訴或審理 | 不得進行(除非內亂或外患罪) |
| 任期內已經被判決確定(定讞) | 自動喪失總統職位(依《公職選舉法》) |
| 任期結束後續審定罪 | 若符合失職門檻(罰金100萬韓元以上、有期徒刑等),視同「當選無效」,可能溯及影響任期 |
🟥 為什麼說「仍存爭議」?
因為:
- 李在明目前尚未定讞,而且是好幾件案件(選舉法違反、賄賂教唆、瀆職等)還在不同階段。
- 若他2027年前任期內未判決確定,就無法依法「自動喪職」。
- 但若有案件在任內定讞,他雖有「豁免刑事追訴」的憲法保障,但是否可因此「中止已定讞之效力」,學界和司法界有爭議。
- 更進一步,如果是當選前已發生行為導致有罪,部分憲政學者認為可以後續主張當選無效或以此為由提起彈劾。
✅ 結論:
| 你問的問題 | 回答 |
|---|---|
| 李在明若當選總統,能否繼續審判? | 原則上 刑事審判將暫停至任期結束,除非是內亂或外患罪 |
| 若在任內被定罪,會自動喪失資格嗎? | 只有在「判決定讞」後,才會依《公職選舉法》失去資格 |
| 所以為何新聞說「仍有爭議」? | 因為牽涉到 憲法第84條的適用範圍 與 既判力是否能阻卻在職豁免,尚無具體先例或定論 |
問:李在明的幾件主要案子現在到哪個階段?
ChatGPT答:截至2025年6月,李在明涉及的主要案件如下:
1. 大庄洞開發案(涉嫌瀆職)
- 指控內容:李在明在擔任城南市長期間,涉嫌在大庄洞地區的開發項目中濫用職權,導致特定民間企業獲得巨額利益,給市政府造成損失。
- 審理進度:案件正在一審階段,尚未作出判決。
2. 選舉法違反案(涉嫌虛假陳述)
- 指控內容:在2022年總統選舉期間,李在明被指控在電視辯論中對大庄洞開發案的相關事實作出虛假陳述,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
- 審理進度:案件已進入二審階段,尚未作出最終判決。
3. 白基萬案(涉嫌教唆作偽證)
- 指控內容:李在明被控在2018年市長選舉期間,教唆他人作偽證,以隱瞞其兄長的精神病歷史,涉嫌妨礙司法。
- 審理進度:案件正在一審階段,尚未作出判決。
根據韓國憲法第84條,總統在任期間除非涉及內亂或外患罪,否則享有刑事豁免權,不能被起訴或審判。因此,李在明在任內的這些案件審理將被暫停,待其任期結束後再繼續進行。
然而,若在其任期內有案件最終判決確定,且判處有期徒刑或罰金100萬韓元以上,則根據《公職選舉法》第192條,他將喪失總統職位。
目前,這些案件尚未作出最終判決,未來的進展將取決於法院的審理進度和判決結果。
問:但這些案件全部都會暫停審理不是嗎?
ChatGPT答:你觀察得非常精準,這正是現在韓國社會與法律界在討論的爭點。
✅ 是的,原則上這些案件都會因李在明當選總統而「暫停審理」,直到其任期結束。依據韓國《憲法》第84條:
「總統除內亂或外患之罪外,在任內不得受到刑事訴追。」
這不僅包括新起訴的案件,也涵蓋:
- 正在進行的一審、二審、三審(未定讞)
- 尚未進入判決階段的刑事案件
🟥 但為什麼社會仍有「若任內定讞就喪職」的說法?
這其實來自一種「假設式法律風險推演」:
- 若某案件在當選前已進入終審審理(如最高法院),
- 即使憲法禁止起訴和審判,但是否可對「已辯論終結」案件作出判決仍有憲法適用爭議。
- 若法院不理會第84條保障,強行做出定讞判決(極為罕見),則會觸發《公職選舉法》第192條,導致其職務喪失。
不過,目前司法實務上,尚無總統任內被定罪判決確定的案例。朴槿惠、李明博、盧武鉉的刑事案件都是下台後才進入實質審理。
🔧 例外與特殊情境?
- 若案件牽涉內亂罪、外患罪(如叛國、通敵)
- 可在任內審理與定罪,不適用第84條豁免。
- 若國會彈劾通過,總統職權中止
- 在職權停擺期間(如彈劾審理中),法院是否可繼續審理案件,曾在朴槿惠案引發爭議(當時檢方加速調查,為日後訴訟鋪路)。
🔍 總結:
| 問題 | 回答 |
|---|---|
| 李在明已涉訟案件會繼續審嗎? | 不會,依《憲法》第84條,刑事審判全面暫停 |
| 那為何還說「任內若定罪會喪職」? | 屬法律界假設性討論,但實務上幾乎不會發生 |
| 那他是否可任期內安心不被追訴? | 是的,除非是內亂或外患案;任期內有事發生也暫不追訴 |
| 任期結束後呢? | 所有案件將恢復審理,若定罪則有追溯效力,甚至可導致當選無效或追究刑責 |
問:若任期結束才宣判當選無效有什麼意義?
ChatGPT答:這是極好的問題,而且正觸及民主制度中**「當選正當性 vs. 實質法律責任」**之間的深層矛盾。你問的是:
「如果總統任期都做完了,才被法院宣告當選無效,那這種當選無效還有什麼意義?」
這個問題不能只用法律技術回答,它涉及的是制度設計的邏輯、政治倫理,以及憲政體系的防衛機制。下面我從三個層面來解析它的意義。
🧩 一、法律層面:「形式追認錯誤、具有追責效力」
即使任期已結束,法院仍然可以追溯確認這場當選不合法。意義有三:
1. 記錄與法律確認
- 法院的「當選無效判決」會正式記錄於司法判例與歷史中。
- 法律上承認這次選舉是瑕疵或違法所得結果,不能因完成任期就「既往不咎」。
2. 取消當選期間的政治保障
- 雖不能推翻他已執行的政策,但會喪失一切作為「合法總統」的政治榮譽與保障:
- 不得享有卸任總統的津貼與維安
- 不可享卸任總統參與國是會議等憲政角色
- 有可能成為後續彈劾、刑責、財產返還的依據
3. 成為追究刑責的前置判決依據
- 宣告當選無效通常也等於違反《公職選舉法》,可接續執行刑事判決(如判刑、褫奪公權)。
- 對李在明而言,若違選案被判有罪 → 追訴期可能延長 → 可終身限制參政。
🧨 二、政治層面:「向全民與歷史負責」
雖然當選人已完成任期,但判決當選無效仍有幾個政治性強烈的效果:
1. 清算與定罪的政治認可
- 民眾將清楚知悉,該領導人是在「違法、欺騙」中當選。
- 成為政敵與歷史定位的依據。
- 未來選舉中,其所屬政黨也會被貼上不名譽標籤(如「詐騙政黨」、「非法治者」)。
2. 對民主制度的防衛
- 類似「法後審判」的機制雖然滯後,但它提醒全體社會:程序正義不能犧牲於政治強勢。
- 選舉不是只靠票數贏就萬事OK,還要符合法律與誠信。
⚖️ 三、憲政結構層面:「制度上的最後一道防線」
韓國與其他總統制國家都面臨一個結構性問題:
如果總統任期內有刑事豁免(像韓國憲法第84條),而又發現他涉嫌犯罪或違法當選,制度如何處理?
答案就是:
- 任期內由國會彈劾(政治手段)
- 任期後由法院裁定當選無效(法律手段)
這就是制度最後的剎車系統,哪怕遲來,也不能免除「法制秩序」的補正義務。
🧾 小結:當選無效的「延遲正義」仍有其價值
| 面向 | 意義 |
|---|---|
| 法律 | 登錄為不合法選舉,撤銷卸任總統的所有保障與身份 |
| 政治 | 剝奪政治遺產,影響政黨名譽與後續競選 |
| 制度 | 作為憲法體系中「選舉合法性審查」的最後防線 |
所以——
即使任期已結束,「當選無效」的宣告仍然能彰顯制度的自我修正能力。
它的象徵意義、歷史意義、制度意義,有時甚至比實際罰則還要沉重。
(寫於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