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存在,但沒那麼偉大

世界上約定俗成的話,不就等於是真理。

現在人人嘴上會說「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這是尊重法律前提下,把法律當成最後一關。但,真的是這樣嗎?

人類漫長歷史中,這個概念不一定都成立。而且這原則某程度早被簡化且走偏了:

1764年7月,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抨擊了殘酷的刑訊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無罪推定的理論構想:「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這句話現在常被簡化為「一個人未定罪之前,都是無罪的。」

法律不都是真理,判決有罪無罪的也是人而非神。遇到壞法官、遇到超厲害(比檢察官更厲害)的辯護律師、甚至遇到被收買的陪審團成員,都有可能造成罪魁禍首無法被有罪確定,正義難獲伸張。

但如果一個人在你面前把另一個人殺死了或暴力傷害,身為人,活生生目睹、不冤枉也沒扯謊的人,你還要矯情地覺得這個犯罪者只是「嫌犯」、應推定為無罪?

法定程序歸法定程序,但「社會不能取消對嫌犯的公共保護」可不等於他是「無罪」吧——現代法律是不是提供太多金鐘罩、鐵布衫給犯罪者?

表面上,現代社會言必稱法,好像人們只相信法律(在一切倫理道德與人性思辨之上),但其實我們明明白白地到處看到惡法,或者全世界各地人們經常抨擊很多法是惡法、笨法?

時代會變,法律會變,可能進步可能倒退。人類社會的法不等於天理、天條、上帝旨意或因果定律。

古往今來不同朝代、種族、區域、文明、國家的許多法,存在,但沒那麼偉大;不一定縝密,更不一定反映良知與公正。

法,只是社會為了解決紛爭不得不遵循的防線。

地球人過分依賴法,實有「物化」人類身口意一切造作的風險,放棄人類本該具有的實證精神,把「真實」拱手交給死板板的條文與充滿變數的機構從業人員裁定。

好像有了法,人就不再探究什麼是道、什麼是德、什麼是真與善,可以把混亂與疑惑全丟給所處國家政權(不知道是哪些頭腦與心腸的人)訂出來的一堆法條,讓他們替你及你所在社群決定。

這世界已經不可能脫離法,但這世界還是到處存在著不靠法就能維繫的生活與關係。那些「不靠法而維繫」的法則,或許才是人類應該徹底想清楚的關鍵所在。

莊子〈齊物論〉有篇精彩的詰難,依傅佩榮白話翻譯摘錄如下,大家不妨仔細看完這段有點像繞口令的邏輯:

假設我同你辯論,你勝過我,我沒法勝過你,那麼你真的對嗎?我真的錯嗎?

我勝過你,你沒法勝過我,那麼我真的對嗎?你真的錯嗎?

是一人對、一人錯嗎?還是兩人都對、或者兩人都錯呢?

我與你是不能互相了解了。人都被偏見所遮蔽,那麼我要請誰來裁判呢?

請與你意見相同的人來裁判,既然與你意見相同,怎麼能夠裁判?請與我意見相同的人來裁判,既然與我意見相同,怎麼能夠裁判?

請與你我的意見都不同的人來裁判,既然與你我的意見都不同,怎麼能夠裁判?請與你我的意見都相同的人來裁判,既然與你我的意見都相同,怎麼能夠裁判?

如此看來,我與你與別人也都不能互相了解了。那麼還要期待誰呢?

莊子陳義甚高,但絕非虛無主義;但要完整說明他的學說也太費事,先引述這段給很多被「法律至上」僵塞住活潑潑生命能量的人,醒醒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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