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寶德《文化與文創》(聯經出版)
展、演的核心活動是不是文創呢?以西方的標準看,美術館的展覽、演藝廳的表演是文化事業,而不是文化產業,因為他們的目的是提供富於文化素養者品賞,不是為了賺錢。…
文化事業的收入完全依靠其藝術成就之高下,及社會上對文化重視的程度而定,產業化的運作空間是很有限的。…
因此美術館、博物館與演藝廳都想利用周邊的服務產品為賺錢的工具。自展演說明開始到相關出版物等,都被台灣視為文創品了。與展演內容相關的紀念品,尤其被視為文創的標竿。
對於認真看文化產業的人,這類「文創」已經很可笑了,但是用寬鬆的定義來解釋文創的人,無不可視為文創。